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基,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殷正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传琦,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邱子林。
原审
第三人:徐伟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何德基与被上诉人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伟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何德基不服该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德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德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何德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信红
审 判 员 邓方彬
代理
审判员 肖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