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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终2970号

何德基与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何德基,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伟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29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德基,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殷正福,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传琦,重庆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27号。法定代表人邱子林。

原审

第三人:徐伟胜,男,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诉人何德基与被上诉人重庆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伟胜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何德基不服该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德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德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何德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信红

审 判 员  邓方彬

代理

审判员  肖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