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特41号
申请人:方婷。
委托代理人:王一智(特别授权),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蔡宏胜。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婷与申请人蔡宏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XX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婷与申请人蔡宏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6年8月3日经台州市路桥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方婷与申请人蔡宏胜自愿调解。
二、申请人蔡宏胜尚欠申请人方婷借款人民币21000元事实清楚,申请人蔡宏胜愿于2016年8月3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同年9月10日及同年10月10日各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以上还款如申请人蔡宏胜有一期不按时还款,申请人方婷就可以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X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