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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4民特41号

方婷、蔡宏胜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方婷,蔡宏胜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特41号

申请人:方婷。

委托代理人:王一智(特别授权),台州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蔡宏胜。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方婷与申请人蔡宏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XX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婷与申请人蔡宏胜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于2016年8月3日经台州市路桥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方婷与申请人蔡宏胜自愿调解。

二、申请人蔡宏胜尚欠申请人方婷借款人民币21000元事实清楚,申请人蔡宏胜愿于2016年8月3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同年9月10日及同年10月10日各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元,以上还款如申请人蔡宏胜有一期不按时还款,申请人方婷就可以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X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佳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