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字第4216-1号
原告:司学金,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
被告:梁山县凯莱生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馆驿镇西张庄村(凯晨生态���业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孔军昌。
被告:孔军昌,男,汉族,梁山县凯莱生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
被告:河北凯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南环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利君。
被告:李利君,男,汉族,河北凯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学金与被告梁山县凯莱生态餐饮有限公司、孔军昌、河北凯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利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学金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梁山县凯莱生态餐饮有限公司、孔军昌、河北凯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利君11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购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司学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梁山县凯莱生态餐饮有限公司、孔军昌、河北凯晨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李利君11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从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德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