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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1民初928号

孔某与江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某,江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928号原告孔某,略。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江某,略。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 判 长  翟学军

审 判 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张 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