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1民初928号原告孔某,略。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被告江某,略。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诉被告江某、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孔某负担。
审 判 长 翟学军
审 判 员 张 鑫
人民陪审员 张 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闫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