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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6执38号

王登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登明,马震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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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登明。被执行人马震宇。申请人王登明与被执行人马震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晋1126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震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登明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000元,立案号为(2016)晋1126执3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马震宇与申请执行人王登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