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王登明。被执行人马震宇。申请人王登明与被执行人马震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晋1126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震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登明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4000元,立案号为(2016)晋1126执3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马震宇与申请执行人王登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杨晓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