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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8607号

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与李运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李运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8607号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RONALDMARTINKRISAND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誉,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运东。

原告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拉克龙公司)诉被告李运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吴玉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米拉克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誉,被告李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拉克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李运东返还2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李运东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他公司与李运东签署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双方约定自2015年7月3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他公司补偿李运东20000元。2015年7月7日,他公司向李运东支付了20000元;2015年8月5日,他公司另向李运东支付了2038.22元加班费。后,因加班费问题未予解决,李运东起诉他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双方于2016年5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由他公司一次性支付李运东2000元后双方无涉,他公司当天即现金交付给李运东2000元。2016年5月5日,他公司财务误将2000元汇入李运东银行账户,后多次与李运东协商均不予退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李运东辩称,他承认米拉克龙公司主张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米拉克龙公司向他支付上述款项,以及他起诉米拉克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后双方和解的事实。但是,2015年8月5日、2016年5月5日支付的两笔款项并非加班费,而是支付2015年7月份的工资,故他对于2016年5月5日米拉克龙公司支付的2000元款项属于有权占有。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予以佐证。李运东为证明2015年8月5日、2016年5月5日支付的两笔款项系支付的2015年7月份工资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李运东在签名处另写明:“注:不包括加班费和带薪通知!”米拉克龙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注明的内容不予认可,系李运东自行添加,并未得到他公司确认。本院确认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但对于注明的内容,因未有米拉克龙公司的盖章确认,又未得到该公司的事后追认,本院不予采信。对李运东提出的2015年8月5日、2016年5月5日支付的两笔款项系支付的2015年7月份工资的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米拉克龙公司与李运东之间的劳动报酬纠纷,双方已经和解,并一次性履行完毕。2016年5月5日,米拉克龙公司误向李运东重复支付2000元,李运东并无合法根据占有该笔款项,应予返还。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

本院认为,米拉克龙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已于本次诉讼前向李运东主张返还2000元,同时又因涉案款项并非直接现金交付李运东,并不能排除李运东对此事不知情的情形,故利息起算时间应当自本案应诉材料送达李运东之日,即2016年6月26日起计算。关于利率标准,本院确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对于米拉克龙公司要求李运东返还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李运东承担该款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运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李运东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江阴米拉克龙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审判员  吴玉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