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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岳彩浩与被执行人徐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彩浩,徐守法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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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433号申请执行人岳彩浩,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徐守法,男,197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岳彩浩与被执行人徐守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岳彩浩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启洽

审判员  章跃辉

审判员  余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许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