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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821号

吴少群与陈泽辉、陈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少群,陈泽辉,陈小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821号

原告:吴少群,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

委托代理人:李俊斌,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泽辉,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现住汕头市龙湖区。

被告:陈小双,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汕头市潮阳区,现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群诉被告陈泽辉、陈小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提供的2014年5月9日借条上载有“提供汕头市广兴村兴德街73号602房抵押给原告”的字样;潮州市潮安区归湖镇神前村民委员会也证明被告陈泽辉于2010年外出务工,现居住在汕头市龙湖区;故应认定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汕头市龙湖区。而原告户籍地为汕头市金平区,本案借款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属于本院辖区内,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确定为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案件移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温崇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银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