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12民初6760号

张岳良与余旭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岳良,余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760号

原告:张岳良,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余旭军,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李坝,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岳良与被告余旭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凌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芸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