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760号
原告:张岳良,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余旭军,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代理人:李坝,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岳良与被告余旭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凌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陈芸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