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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特38号

满向崑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满向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2民特38号申请人满向崑,1967年9月6日。申请人满向崑要求宣告满凤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满凤祥,男,1940年6月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道嘉华里13-2-301,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代理人宋文媛系被申请人之妻。申请人满向崑陈述,被申请人满凤祥系老年痴呆症患者,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重度痴呆,现居住于养老院,已无自理能力,故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满向崑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申请人提供如下证据:1、天津市医科大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张;2、病例1册。3、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述称,申请人满向崑所述属实,被申请人现已无行为能力,同意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未提交证据。经审查,被申请人满凤祥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重度痴呆,审理中,申请人满向崑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满凤祥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医学鉴定,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满凤祥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满凤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满凤祥(身份证号120102194006012197)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满向崑(身份证号12010219670906219X)为满凤祥的监护人。鉴定费2600元,由申请人满向崑自行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李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