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4民初920号原告韩晓龙,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李要武,男,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李海明,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韩晓龙诉被告李要武、李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杜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晓龙、被告李要武、李海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晓龙诉称,2016年5月,原告受雇于被告李海明从事测工的工作,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每天工资400元,工作66天产生劳务费26400元,期间原告向被告借支12600元,剩余13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劳务费13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李海明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李海明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李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晓龙劳务费13800元。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李海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希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