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程惠娟,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陈燕青,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姚志伟(系被告陈燕青丈夫),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程惠娟与被执行人陈燕青、姚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燕青、姚志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3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金财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伯嘉执行文书附带法条(程序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