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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315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杨志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杨志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1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被执行人杨志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婺商初字第032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志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志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志安(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2的存款人民币8999971.6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运才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