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3402号之一
原告:XX培。
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XX培与被告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培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培撤回对被告陈涛的起诉。
审判员 顾晓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