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750号原告徐维红,居民。被告冯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红诉被告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维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徐维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浏佳 百度搜索“”
徐维红与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750号原告徐维红,居民。被告冯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红诉被告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维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徐维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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