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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750号

徐维红与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维红,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750号原告徐维红,居民。被告冯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维红诉被告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维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维红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徐维红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浏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