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13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柏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奥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浏民初字第055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8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宋柏华银行存款10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南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