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民终2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松茂,退休干部,住呼和浩特市。
上诉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松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经书面通知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予交纳,且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金港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金平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周 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子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