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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4195号

侯阳辰昕等与杨淑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侯阳辰昕,纪善忠,杨淑荣,王兆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历城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195号原告侯阳辰昕,男,生于1986年3月25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纪善忠,男,生于1961年5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杜元慧,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淑荣,女,生于1984年10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王兆亮,男,生于1987年5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历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启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阳辰昕、纪善忠与被告杨淑荣、王兆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历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因主体身份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阳辰昕、纪善忠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淑荣、王兆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历城营销服务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阳辰昕、纪善忠撤回对被告杨淑荣、王兆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历城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侯阳辰昕、纪善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传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