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杨家友,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曾毓婷申请执行人杨家友与被执行人泉州益源鞋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的泉台劳仲案(2015)7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尚待变现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台商投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台劳仲案(2015)78号仲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傅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