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1250号原告黄俊,男,1977年2月8日出生,壮族,现住武鸣县。被告黄祥建,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壮族,现住武鸣县。被告韦梅艳,女,1986年1月29日出生,壮族,现住武鸣县。被告黄结香,男,1958年9月13日出生,壮族,现住武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俊与被告黄祥建、韦梅艳、黄结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黄俊负担。
审判员 陈 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冯黄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