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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任宏宇与被执行人周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宏宇,周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任宏宇,男,1970年10月14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太风东街中巷*号。被执行人周勇,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闻喜县桐城镇开发街南1巷*号。申请执行人任宏宇与被执行人周勇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闻民一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宏宇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勇在银行存款40882.5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韩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