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852号原告李玉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被告李尚昆。
原告李玉霞诉被告李尚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登记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霞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尚昆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玉霞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玉霞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