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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1民初852号

李玉霞与李尚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玉霞,李尚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1民初852号原告李玉霞。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平。被告李尚昆。

原告李玉霞诉被告李尚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登记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霞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尚昆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玉霞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玉霞承担。

审判员  赵银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