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922民初697号
原告:佀汉卫,男,汉族,1969年7月4日出生。
原告:佀卫毫,男,汉族,1973年11月28日出生。
原告:佀洪要,男,汉族,1959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郭新建,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
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诉被告郭新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于2016年2月18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郭新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告郭新建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并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新建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诉称:2002年佀汉卫、佀卫毫与被告郭新建签订租赁合同,佀汉卫、佀卫毫将土地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每年每亩地支付1500斤小麦,后被告扩建工厂,又将佀洪要的土地租赁,并于2008年6月签订了合同,同时双方协商将租金变更为每年每亩地1800斤优质小麦。从2013年开始至今的租金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总找理由拒绝。被告行为已严重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给付原告15066斤优质小麦,合款18079元(按照租赁土地总数2.79亩,每年每亩1800斤小麦,每斤1.2元,共计3年计算所得);被告在半年之内把工厂迁走,并把所承租土地上的一切杂物、垃圾等打扫干净;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新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17日,原告佀汉卫、佀卫毫(甲方)和被告郭新建(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郭新建承租原告佀汉卫、佀卫毫土地1.31亩(包括佀汉卫0.567亩,佀卫毫0.743亩)。2008年6月15日,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甲方)和被告郭新建(乙方)另签订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被告郭新建另承租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土地1.48亩(包括佀汉卫0.27亩、佀卫毫0.23亩、佀洪要0.98亩)。结合两份合同书可以认定被告郭新建共承租三原告土地2.79亩(1.31亩+1.48亩=2.79亩)。同时两份合同书还约定:租赁价格随行就市,租金暂定每亩1500斤优质小麦,付款方式为古历8月15日前付清一年租金;合同期限为允许乙方走,不许甲方赶;乙方如果不再租赁土地,所租土地之上的一切杂物、垃圾等打扫干净,不能影响甲方种庄稼。两份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按约定履行合同,但从2013年至今,被告未再向三原告支付租金。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两份合同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被告郭新建自2013年至今共数年时间未向三原告支付租金,致使出租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满足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故原告请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每年每亩1800斤优质小麦支付租金的诉求,合同虽约定租赁价格随行就市,但并未对租赁价格进行明确变更,故本院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确定的租金价格每年每亩1500斤小麦进行核算,经核算,被告郭新建共欠原告租金为12555斤小麦(1500斤/亩×2.79亩×3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租赁合同因满足法定解除条件而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在半年之内迁走工厂,并把所承租土地上的一切杂物、垃圾等打扫干净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与被告郭新建于2002年10月17日签订的合同书依法予以解除;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与被告郭新建于2008年6月15日签订的合同书依法予以解除。
二、被告郭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半年内返还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租赁土地2.79亩;
三、被告郭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佀汉卫、佀卫毫、佀洪要土地租金12555斤小麦或者折合价款(价款按照市场小麦价格计算)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郭新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玲
代理
审判员 赵瑞娜
人民陪审员 张衍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戴晓斐案款专户名称:清丰县人民法院案款管理专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清丰支行,账号:601230001600000005133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