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3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传梅,女,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美,男,汉族,1949年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厚敏,女,汉族,1949年3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鑫宇,男,汉族,2009年3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怀源,男,汉族,2010年1月1日出生,住深圳市龙岗区。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傅立标,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克勤,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辉欧,男,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秀平,女,汉族,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原审被告郑松,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郑辉欧、郑秀平、郑松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小龙,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郑辉欧、郑秀平、郑松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布吉一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一村乐民路口综合11楼104,组织机构代码687591918。法定代表人叶育军。上诉人张传梅、张志美、李厚敏、张鑫宇、张怀源因与上诉人郑秀平、郑辉欧以及原审被告郑松、原审被告深圳市布吉一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4)深龙法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上诉人张传梅、张志美、李厚敏、张鑫宇、张怀源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田 磊
代理
审判员 李 卫 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涂玮(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