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08执异24号异议人:刘秀荣,农民。
申请执行人:李惠静,农民。
被执行人:张连东,农民。
被执行人:刘春霞(系张连东之妻),农民。本院在执行李惠静与张连东、刘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秀荣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刘秀荣于2016年8月5日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刘秀荣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谷淑珍
审判员 王伯秋
审判员 郭子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邢书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