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终43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立,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时任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10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逮捕。原审被告人杨万悦,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时任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10月1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开庆,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时任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卢各庄村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10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1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1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逮捕。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万悦、刘开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立犯贪污罪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万悦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刘开庆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建立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暂扣的被告人杨万悦、刘开庆、王建立退回赃款十五万元,退赔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卢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建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杨万悦、刘开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立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建立撤回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 博
代理
审判员 孙国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丽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