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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执506号

顾雪杨与郑州惠超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雪杨,郑州惠超肉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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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豫0108执506号申请执行人顾雪杨,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惠超肉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娟与郑州惠超肉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