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875号原告倪丹露。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稼献。委托代理人陈仁俊,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丹露与被告邓稼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丹露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丹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丹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丹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爱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季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