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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民初3875号

倪丹露与邓稼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丹露,邓稼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3875号原告倪丹露。委托代理人徐杰,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稼献。委托代理人陈仁俊,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丹露与被告邓稼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丹露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丹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丹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倪丹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爱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季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