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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664号

原告李虹与被告朱翔冬、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虹,朱翔冬,陈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664号原告李虹,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公民身份号码。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米佳,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何俊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翔冬,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静,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虹与被告朱翔冬、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