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236号
原告:常俊彦,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俊业,又名张小蛮,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建平,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志敏,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常俊彦与被告张俊业、王建平、杨志敏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常俊彦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学斌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