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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236号

常俊彦与被告张俊业、王建平、杨志敏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常俊彦,张俊业,王建平,杨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236号

原告:常俊彦,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俊业,又名张小蛮,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建平,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杨志敏,男,195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常俊彦与被告张俊业、王建平、杨志敏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常俊彦于2016年8月5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俊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学斌

代理

审判员  高 峰

代理

审判员  王 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