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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448号

陈某雪诉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飞雪,蒋勇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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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陕0721民初1448号原告陈飞雪,女,生于1990年3月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高台镇红旗村*组。被告蒋勇,男,生于1987年6月2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住南郑县高台镇红旗村*组。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飞雪诉被告蒋勇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汪利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1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2012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蒋舒宇。原、被告婚后共同在山西临汾做凉皮生意,期���,双方常因生意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6年5月6日,原、被告再次发生纠纷后,原告即离开被告回老家生活。现双方均感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陈飞雪与蒋勇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蒋舒宇(现年4岁)蒋勇自愿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三、婚后共同存款100000元,蒋勇自愿分给陈飞雪50000元。

四、婚后共同在山西临汾开办的凉皮店归蒋勇所有,蒋勇自愿付给陈飞雪30000元折价款。

五、陈飞雪婚时陪嫁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个、台式电脑一套、沙发一套,陈飞雪自愿留归蒋勇所有。(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须在领取调解书时履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飞雪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汪利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紫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