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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3134号

陶飞与陈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陶飞,陈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134号

原告:陶飞。

被告:陈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飞诉被告陈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卫克有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飞撤回对被告陈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飞负担。

审判员  杨孝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