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3134号
原告:陶飞。
被告:陈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陶飞诉被告陈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卫克有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飞撤回对被告陈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飞负担。
审判员 杨孝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