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6执66号

季永贞与汪恒、王德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永贞,汪恒,王德葱,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66号申请执行人季永贞。被执行人汪恒。被执行人王德葱。被执行人安徽省恒广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孝华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迟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