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民终1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援朝,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俭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县黄河街道办事处北冶村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春慧,系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刘援朝与被上诉人温县黄河街道办事处北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冶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北冶村委会向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刘援朝停止侵权,将栽植的果树立即清除;2、刘援朝赔偿损失1395元;3、刘援朝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审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援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援朝,委托代理人乔俭子、被上诉人北冶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春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2月1日,原告将位于吉祥路南,东至李新红、西至生产路、南至村留地、北至吉祥路的2.325亩土地承包给被告,承包费每亩每年130元,承包期7年,从2009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止。合同到期后,被告在土地上种植了果树。后经祥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2016年2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该宗土地公开竞价承包,如被告取得承租权,由被告与原告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如被告竞价低于其他人,被告同意放弃该宗土地的经营权,竞价会结束后,三日内将所种果树清理结束或与新租赁人协商作价。2016年3月15日,原告在村服务大厅对被告该宗土地进行公开竞价,参加竞价者每人交纳6300元,被告也交纳了6300元,但称该款为前五年土地承包费。后被告承包的该地块由李毛旦以每亩每年600元中标。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双方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在刘援朝放弃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后,���应当将土地腾清,将土地返还给北冶村委会。北冶村委会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重新发包土地,并未损害集体利益,相反,更有利于集体利益。因该土地已经被他人以每亩每年600元的价格重新承包,所以刘援朝未将土地腾清的行为,给北冶村委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损失以每亩每年600元,面积2.325亩计算为宜。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1、限刘援朝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种植的2.325亩树木腾清,并将土地返还给北冶村委会。2、限刘援朝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北冶村委会因其迟延交付土地的损失139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援朝负担。宣判后,刘援朝不服,认为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刘援朝继续承包原土地,并由北冶村委会承担诉讼费。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1、北冶村委会在“开会竞价”前已同意刘援朝以每亩450元价格继续承包土地,原判未予认定错误。诉争土地原系砖渣荒地,无人愿意承包,上诉人在承包后,经过劳动及投入,改变了土地现状。合同到期后,北冶村委主任张春慧已同意按每亩450元价格由刘援朝继续承包,在此情况下,刘援朝种植了树木。另外,刘援朝已交纳了五年的承包费6300元。每亩450年,收取5年;2、北冶村委会的竞价方案未经过民主设定原则,是无效的。刘援朝在取得继续承包权的情况下,北冶村委会再次竞价违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北冶村委会的竞标未经过法定程序,所谓的“公告”是无效的。刘援朝在2016年2月27日(实际日期是2016年3月份)签订的协议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是先签字,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当时并未告知刘援朝是参加竞标的协议内容,存在欺诈情况,因此,该协议对刘援朝没有约束力。北冶村委会的会议记录,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应属无效。3、北冶村委会没有损失,刘援朝不应承担责任。北冶村委会违法竞标,与他人签订违法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存在损失,且原审计算损失按一年错误,因为未到一年。
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张春慧代表北冶村委会许诺刘援朝继续承包原土地,也收取了承包费,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合同内容。后北冶村委会又违法竞标,与他人签订合同,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北冶村委会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援朝的上诉请求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争议焦点,双方的主张同各自上诉和答辩意见。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刘援朝与北冶村委会的林地承包合同于2016年2月1日到期,承包合同自动终止,刘援朝应将林地返还给北冶村委会。刘援朝称在合同到期前,北冶村委会主任张春慧口头承诺在合同到期后,刘援朝以每亩每年450元的价格继续承包土地,但张春慧对此不予认可,刘援朝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春慧的许诺行为,因此,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在合同到期后,北冶村委会经过竞价招标,将土地重新进行发包,案外���中标取得了争执土地的承包权,在此情况下刘援朝应将土地返还北冶村委会。因本案争执土地系林地,因刘援朝未及时返还,必然导致发包方不能在合同到期后种植树木,给发包方造成了损失,违约人刘援朝应予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根据年度承包费认定的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北冶村委会的发包行为程序合法,也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发包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刘援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刘援朝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张 卫 芳代
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左 梦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