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475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中,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生。被执行人毛宁,男,汉族,1985年1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王建中与被执行人毛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毛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韩建伟
审判员 郭瑞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