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42号申请人杨海达,男,汉族,1984年1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申请人杨根源,男,汉族,1984年3月29日出生,住临泽县。申请人祁国成,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临泽县。申请人徐克新,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临泽县。被执行人马军,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临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112787.02元,案件受理费2556元,执行费1630元,合计116973.0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马军及其妻子在银行的存款116973.02元予以冻结、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品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