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08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妍丽,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延会,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李利霞,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王玉锋,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武会娜,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延会、李利霞、王玉锋、武会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延会、李利霞、王玉锋、武会娜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以其自有固定资产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延会、李利霞、王玉锋、武会娜名下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0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婧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许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