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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3143号

栾立锋与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栾立锋,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143号

原告:栾立锋,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栾立锋诉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栾立锋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立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栾立锋撤诉。案件申请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由栾立锋负担。

审 判 长  孙保宪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毛保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瑞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