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3143号
原告:栾立锋,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黄金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林,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栾立锋诉郑州神火振兴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栾立锋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栾立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栾立锋撤诉。案件申请费4666元,减半收取计2333元,由栾立锋负担。
审 判 长 孙保宪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毛保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瑞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