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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912号

金卫与陈海滨、万友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卫,陈海滨,万友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3912号

原告:金卫。

被告:陈海滨。

被告:万友凤。

原告金卫与被告陈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

一、两被告共同偿还欠款743000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起诉日开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03年7月18日,被告陈海滨向原告借款15000元;2004年1月19日,被告陈海滨向原告借款153000元;后被告陈海滨陆续向原告借款575000元,并于2008年8月2日出具借条一张。另查明,被告陈海滨、万友凤于2001年10月2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9月29日登记离婚。被告陈海滨在借款后归还过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海滨、万友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金卫借款739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30元,由被告陈海滨、万友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123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干军辉

人民陪审员  李卫青

人民陪审员  罗胜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 记员  林文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