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244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赵曾全。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赵曾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曾全驾驶的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单一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24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曾全驾驶的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小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