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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3执保244号

李某与赵曾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赵曾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3执保244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赵曾全。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赵曾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曾全驾驶的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太平洋保险公司保单一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16)冀1003财保24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曾全驾驶的的车牌号码为冀R×××××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智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小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