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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175号

胡广生与顾金、太保财险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胡广生,顾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175号原告胡广生,市民,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委托代理人姜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顾金,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号。负责人姜跃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文亚,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广生与被告顾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浩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