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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4民初1558号

马志平与李小潜、张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志平,李小潜,张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1558号

原告:马志平,女,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杨峰,市民。特别授权。

被告:李小潜,男,汉族,市民。

被告:张丽,女,汉族,市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9421924N.代表人:王建涛,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启林,市民。

原告马志平与被告李小潜、张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