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执3904号

黄卫斌与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卫斌,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904号申请执行人黄卫斌,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东县。被执行人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登高东路金龙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笃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卫斌与被执行人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海霞(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