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昌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1日,住四川省安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昌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昌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