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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290号

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昌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昌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刘昌明,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1日,住四川省安县,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98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昌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昌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梅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