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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964号

申请执行人何露与被执行人李林、云南庆林投资有限公司(庆林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露,李林,云南庆林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964号申请执行人何露,云南省景洪市人,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林,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云南庆林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13XX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职务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露与被执行人李林、云南庆林投资有限公司(庆林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林、庆林投资公司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故权利人何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5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庆林投资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庆林投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何露协商,由庆林投资公司将位于景洪市勐腊路39号城镇住宅用地景国用(2010)第0528号,面积为3327.10平方米的土地以4000000元出售给买受人陈永生,被执行人庆林公司欠申请执行人何露的借款由陈永生支付申请执行人何露,申请执行人何露亦同意,故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三 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吕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