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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464号

罗碧丽与吴亚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碧丽,吴亚高,杨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4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碧丽,住深圳市龙华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亚高,住广东省化州市。

原审

被告:杨华新,住广东省吴川市,现居住地宝安区。

上诉人罗碧丽因与上诉人吴亚高、原审被告杨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100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上诉人罗碧丽的居住证信息显示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华新区,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罗碧丽称实际在户籍地居住,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罗碧丽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楚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