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6民初4119号原告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锋,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菊,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顺得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雪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