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6民初5066号

黄文革与黄荣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文革,黄荣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民初5066号原告黄文革。被告黄荣圳。

原告黄文革为与被告黄荣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4日算至实际归还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荣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4日,被告黄荣圳向原告黄文革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后被告未能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荣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文革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息1.5分支付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履行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浙江省金华市财政局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

代理

审判员  张婷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