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赣092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帅能芬,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邹友英,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帅能芬与被执行人邹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5)奉城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邹友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自本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友英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方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余训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