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266号原告窦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全,青州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宫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宫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