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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266号

窦效生与宫焕堂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窦某某,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宫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266号原告窦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祥全,青州邵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被告宫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窦某某诉被告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宫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窦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马金 来源:百度搜索“”